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由其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等因素,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