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多渠道转移就业;制定小城镇发展规划,将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推进对外劳务协作,引导、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务输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落实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户籍管理、住房租购、子女就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方便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