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由旗县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1至3倍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