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将工业用盐转销为食用盐的,由旗县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