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销售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包括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三)利用盐土、硝土制成的盐产品;(四)利用工业废渣、废液制成的盐产品;(五)不符合国家食盐质量标准或者行业质量标准的盐产品;(六)其他非食用盐产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