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从事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生产的企业由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生产畜牧和渔业用盐。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