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食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小包装。食盐小包装物的生产和食盐包装生产的,由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企业负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