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七条已修改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出。不能按时提出的,提案人应当书面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