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八条已修改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做好立法调研活动。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