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六条已修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提案人应当对法规案中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做好协调工作;对与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做好论证工作。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