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已修改起草单位在起草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涉及多数公民权益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可以采取召开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的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