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作出决定,委托其他机关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组成团队起草。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