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已修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