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八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封山禁牧区的管理,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出入口、人畜活动频繁区域应当设立界桩、护栏和标牌,公示封山禁牧的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