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封山禁牧的具体范围,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封山禁牧区域,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