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封山禁牧区域内,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管护;乡(镇)、村集体管理的林地、草地,由乡(镇)、村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草地,由使用权人负责管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