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省下列区域实行封山禁牧:

(一)特种用途林地、特定的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还草地;

(二)省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划定的沙化土地;

(三)《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的禁牧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