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六条已修改本省下列区域实行封山禁牧:(一)特种用途林地、特定的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还草地;(二)省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划定的沙化土地;(三)《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的禁牧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