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六条有效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