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计划烧除规程,实施计划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