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