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火情瞭望台(塔),开设防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