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