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