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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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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有效
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防御境外山火入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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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