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