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改建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