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