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依法报请批准和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