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和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区域,有关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将该区域居民纳入移民规划或者搬迁规划。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