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五条已废止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和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区域,有关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将该区域居民纳入移民规划或者搬迁规划。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