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卫、环保、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一)未按照卫生城市标准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