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健康教育的单位,给予警告、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消杀病媒生物活动的居(村)民委员会,给予警告;

(三)对未按照规定参加消杀病媒生物活动的单位,给予警告、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按照规定做好日常防范、消杀病媒生物工作,使病媒生物密度未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给予警告、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杀病媒生物的专业除害机构,给予警告、处以除害费用二倍以下罚款;

(六)对未按照规定采取禁止吸烟措施的单位,给予警告、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