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