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对有下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由爱卫会提出整改建议书,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一)公共卫生设施破损,影响使用的;(二)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收集、处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三)责任区的卫生不符合标准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改水改厕和开展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五)爱卫会成员单位及非成员单位弄虚作假,未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