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爱卫会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各部门、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情况,督促爱卫会成员单位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