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自我管理监督体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