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搞好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管理,把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也可以委托市、县(市)专业除害机构消杀病媒生物,专业除害机构应当保证除害质量。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