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食品生产、饮食、水产、废品、粮食、畜牧、环卫、建管、市政、房管、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属单位消杀病媒生物工作定期检查、督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