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食品生产、饮食、水产、废品、粮食、畜牧、环卫、建管、市政、房管、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属单位消杀病媒生物工作定期检查、督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