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