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四)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