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