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音乐厅(室);(二)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三)车站、机场、港口的候车(机、船)室、售票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四)学校的教学区、幼儿园、托儿所;(五)医疗机构的诊疗区、候诊区、病房区;(六)金融业及邮电业的营业厅;(七)商场(店)的经营场所;(八)宾馆的接待厅、餐厅;(九)会堂;(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