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音乐厅(室);

(二)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

(三)车站、机场、港口的候车(机、船)室、售票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

(四)学校的教学区、幼儿园、托儿所;

(五)医疗机构的诊疗区、候诊区、病房区;

(六)金融业及邮电业的营业厅;

(七)商场(店)的经营场所;

(八)宾馆的接待厅、餐厅;

(九)会堂;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