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应当完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进行全民健康教育,提高全民卫生保健意识。文化宣传部门应当结合工作职能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各类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行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教学内容及行为规范的要求进行健康教育。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有计划地采用不同形式向居民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