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乡(镇)、村应当开展普及科学卫生保健知识、改水改厕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