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按照爱国卫生标准,做好室内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