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按照卫生城市标准,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坚持长效管理,保证实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