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区主要道路和重要路段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等堆放杂物不得露出护栏;楼(房)顶不得堆放杂物;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楼(房)顶不得违章搭设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