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有效禁止在城市建筑物、雕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外形整洁、美观,并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