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有效因建设等原因需要挖掘道路,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影响道路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挖掘的道路,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路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