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六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的脏污墙面、残垣断壁、窨井盖缺损等,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