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