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